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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進度提速 物流業(yè)等5%企業(yè)稅負不降反增

時間:2013/5/2 7:46:35來源:每日經濟新聞作者:胡健責編:0條評論

 

目前交通運輸業(yè)由于稅負增加,因此國家采取的是財政返還政策,稅負增加多少,財政給予返還,但這個做法還是存在問題,如果返還時間有滯后,年底退稅不及時,就會造成企業(yè)資金鏈緊張面臨困境。因此,對運輸和物流業(yè)11%的稅率,還是要做制度上的設計,要符合給企業(yè)減負的基本方向。

 

記者:還是有一些行業(yè)沒有進入營改增試點,稅負是不是主要原因?

 

劉桓:建筑行業(yè)等沒有納入增值稅范疇與稅負問題有很大關系,目前,國家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找到一條對工業(yè)和商業(yè)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的好辦法,這也是行業(yè)進入放緩的主要原因。建筑安裝業(yè)比較復雜,構成成本的東西很多,目前有上萬種產品,涉及幾十個行業(yè),難度很大,貿然實施很可能出現(xiàn)建筑行業(yè)沒什么可以抵扣項目的情況。

 

鐵路和通信將擇機納入,這與稅負問題也有關系,目前鐵路行業(yè)的稅率設定是11%,通信是6%,改革以后,傳統(tǒng)上我們認為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項目需要重新界定,原來在工業(yè)企業(yè)和商業(yè)企業(yè)中抵扣項目比較清晰,但是涉及到新興產業(yè)時,很多費用就很難說,有些企業(yè)支出很難界定是人工費用還是材料費用,我們在觀念上要重新認識它。

 

稅制焦點 重構面臨多種選擇

 

張斌(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

 

營改增改革不僅對完善稅制、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對1994年財稅改革構建的中央與地方基本財政分配框架造成了沖擊。隨著改革的推進,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營業(yè)稅將被增值稅完全取代,而目前增值稅中央與地方按75:25分成,“營改增”后分稅制財政體制應如何調整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

 

2011年地方稅收收入總額為41106.74億元,地方營業(yè)稅收入為13504.44億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32.85%,近三分之一。增值稅25%地方分成收入為5989.25億元,兩項合計達到了19493.69億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47.42%。

 

2011年國內增值稅加營業(yè)稅收入合計為37945.63億元,營業(yè)稅全部改征增值稅后,如果增值稅保持75:25分成比例不變,按照2011年的數(shù)據測算,不考慮減稅等因素,地方收入為9486.41億元,減少了1萬億,占地方稅收收入近四分之一。面對營改增后地方如此大的收入缺口,勢必要求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相應的調整,這是進一步推進試點必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解決原分稅制框架下營改增后地方收入減少的問題既簡單又復雜。說其簡單,是指如果稅收制度和現(xiàn)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下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與轉移支付都不作調整的情況下,營改增后彌補地方的收入缺口似乎僅僅是現(xiàn)行稅收收入的重新算賬分錢的問題。按照這一思路無外乎有三種基本方案:其一,按行業(yè)劃分增值稅收入。原征收營業(yè)稅的行業(yè)改征增值稅后的收入全部留給地方,原征收增值稅的行業(yè)繼續(xù)保持75:25分成。其二,調整增值稅分成比例。其三,增值稅分成比例不變,調整其他稅種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

 

如果將未來可能實施的稅制改革納入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調整的視野,方案設計就可能要復雜一些。根據稅制改革的方向,有如下兩種基本思路:增加房產稅、資源稅等地方稅收入。如通過房產稅改革,把居民自用住宅納入房產稅征收范圍并作為地方收入;繼續(xù)推進資源稅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的改革,適度增加稅負并擴大征收范圍也會增加地方收入;還有一種思路是在增值稅改征營業(yè)稅后,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并將其全部作為中央稅,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單獨開征銷售稅作為地方稅。這一方案的核心是首先降低增值稅稅率并將其全部作為中央稅,在保證總體稅負不變或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將增值稅稅率下調減少的收入通過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銷售稅轉移給地方,將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稅全部作為地方政府收入。

 

如果將事權劃分和轉移支付制度的調整也納入方案,營改增引發(fā)的地方收入缺口問題將有可能演變?yōu)?994年分稅制體制的重構。

 

如重新劃分事權,減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如將義務教育、環(huán)境保護、安全生產、藥品食品質量監(jiān)督等現(xiàn)行地方政府的事權上劃至中央。由于地方支出規(guī)模下降,因此可以不彌補或者少彌補收入的下降;增加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在中央與地方稅收分享關系、事權劃分不變的情況下,中央通過營改增增加的收入也可以通過增加對地方轉移支付,尤其是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重新分配給地方,彌補地方政府收入缺口。

 

上述方案各有優(yōu)劣,許多方案可以相互補充,而隨著營改增的推進,在不同階段,不同方案之間也可以替代和轉換。如現(xiàn)階段分稅制財政體制調整的重點是稅種收入的重新劃分,然后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不斷完善,在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時機成熟時再做進一步的調整。

 

需要指出的是,在制訂方案時,不能僅停留在彌補地方收入缺口的層面,而要結合未來稅制、事權劃分和轉移支付改革設計中長期綜合改革方案,同時還要高度關注不同方案對地方政府行為模式、產業(yè)結構升級的影響。

 

機構難點 國稅與地稅“版圖”生變

 

王雍君(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營改增改革試點,在進入2013年后加快了進程。目前有關方面正采取橫向擴圍、縱向深入的戰(zhàn)略,全面推進營改增進程。這項改革對企業(yè)的整體稅負的影響相對較小 (源于維持總體稅負基本不變的原則),但對政府間稅收安排的影響卻堪稱牽一發(fā)而動全身。

 

在目前的政府間稅收安排下,營業(yè)稅大多屬于地方收入,改為增值稅后,其中的大約75%將上劃為中央收入。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性改革,這對地方財政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將形成巨大沖擊。

 

事實上,與營改增引發(fā)的其他問題相比,重新劃分國稅與地稅的版圖才是補償性改革的最大難點。從積極面看,營改增將創(chuàng)造出激發(fā)重新思考和梳理政府間稅收安排的極好機遇。

 

首先,稅收制度和政府間稅收安排的相互關系如何協(xié)調?營改增直接觸及了稅制改革兩大目標的協(xié)調:在確保整體稅負基本不變的前提下,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運行的扭曲,即實現(xiàn)超額負擔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在各級政府間形成合理的稅收安排。

 

鑒于增值稅的中性特征遠遠壓倒了營業(yè)稅,營改增表明政府在堅定不移地朝著正確方向邁進??紤]到中國的計劃經濟背景和 “充分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非中性)作用”之觀念影響深遠,掉轉方向實屬難能可貴。在確立稅收中性作為稅改首要原則的前提下,政府間稅收安排應遵循三項基本原則:與宏觀經濟密切相關的稅收歸中央,具有流動性稅基(容易出現(xiàn)轄區(qū)間稅負轉嫁)的稅收歸中央,稅基分布不均衡的稅收歸中央。增值稅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其立法權、征收管理權、收入所有權歸屬中央的理由相當充分。

 

但這樣一來,第二個問題隨之產生:如何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理論上,地方政府只宜擁有那些稅基不具有地理流動性的稅收。唯有如此,地方政府的征稅行為造成的影響才不會外溢到其他轄區(qū),從而消除了向其他轄區(qū)轉嫁稅負的可能性。

 

稅基不具流動性的稅收,也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實施差別稅率,以充分反映轄區(qū)居民對地方稅收和服務組合的偏好差異。由于具有較高的流動性,營業(yè)稅并非理想的地方稅。從中長期看,理想的選擇是讓“土地財政”回歸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即按房地產的評估價值而對房產持有者征收的受益稅。贈予稅和遺產(或繼承稅)也需要適時考慮開征,但其目標指向公平分配,而不是經濟學的基本邏輯—成本(稅負)和受益的匹配,包括群體間的匹配和地理上的匹配。其他一些不具有稅基流動性的稅收,亦需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予以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