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發(fā)布今明兩年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本站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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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關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通知規(guī)定了2019、2020年廣州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補貼,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燃料電池.jpg

2019年6月25日之后: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補貼,純電動公交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其他類型車輛不再給予地方補貼。

通知原文如下: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穗新能源汽車辦〔2019〕3號

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轉(zhuǎn)發(fā)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粵財綜〔2019〕55號)及《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fā)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車辦〔2018〕3號)要求,現(xiàn)將2019、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以下統(tǒng)稱地方補貼)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統(tǒng)稱國家補貼)后,經(jīng)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續(xù)駛里程及電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二、2019年6月25日之后,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國家補貼后,經(jīng)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純電動公交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其他類型車輛不再給予地方補貼。

附件:

1.轉(zhuǎn)發(fā)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pdf

2.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fā)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李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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