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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卡市場竄貨松動《反壟斷法》實行震動重卡

時間:2008/8/6 17:11:08來源:第一商用車網作者:第一商用車網責編:0條評論

   

    2007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并決定于2008年8月1日施行?!斗磯艛喾ā芬?guī)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xié)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上述三種壟斷行為,前兩種對目前重卡市場的影響可謂“震動”。集中體現在兩點:價格政策和跨區(qū)域銷售。作為重卡經營企業(yè),基本上都是通過4P營銷組合策略來實施企業(yè)競爭戰(zhàn)略,即產品(Product)、價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銷(Promotion)。重卡生產企業(yè)對經銷價格和渠道方面控制十分嚴格,對于違規(guī)的經銷商肆意重罰,動輒上萬元。 

    目前,國內重卡企業(yè)的分銷渠道基本上由經銷商(普通的經銷商和專營店)構成,銷售模式為經銷模式,代銷模式基本上相對較少。國內重卡經銷商的分銷能力已經具備50萬輛的年經銷水平,經銷規(guī)模約1000億元。 

    在重卡企業(yè)的經銷體系中,專營經銷包括2S和4S兩種不同店面。根據資金實力,4S一般分為三個級別:小規(guī)模(年銷量300輛以下,銷售額6000萬元以下),中等規(guī)模(年銷量300~800輛,銷售額6000萬~1.6億元),大型規(guī)模(年銷量800輛以上,銷售額1.6億元以上)。 

    新法規(guī)使經銷商更具話語權,尤其是對經銷產品具有“自行定價權”。在《反壟斷法》第二章中的壟斷協(xié)議規(guī)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xié)議: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xié)議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xié)議,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低價”是大型4S專營店市場競爭的“常規(guī)武器”。擁有“自行定價權”的經銷商,可根據市場競爭的需要進行策略性“促銷”。根據目前重卡經銷商的盈利分析,大型經銷商尤其是大型4S專營店具有良好的融資能力;在盈利方面,更具盈利多元化能力;在運用短期金融工具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個性化手段。目前,就大型4S專營店而言,即使低于重卡企業(yè)的成本價格(不含年終返利)銷售,也可以擁有一定的超額利潤。但相對中等規(guī)模的4S專營店,因為資金相對匱乏,融資渠道相對狹窄,尤其是新建的4S店,固定投資加運營資金大概需要500萬元,這對很多中等規(guī)模的4S店來說還是比較困難的。這類4S店的生存狀況惡化,一方面來自于重卡企業(yè)下達的年度任務指標,另一方面則來自同品牌其他經銷商的競爭壓力。 

    “竄貨”,一直是各家重卡企業(yè)堅持治理和較為頭痛的問題,重卡生產廠家對這一問題可謂“又愛又恨”。但正所謂“存在即合理”,生于市場,行于市場的“竄貨”行為,在本次《反壟斷法》中得到了認可,也就是說跨區(qū)域銷售不再成為困擾廠家和市場的問題,它的執(zhí)行有了法律依據。 

    在《反壟斷法》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規(guī)定,如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在《反壟斷法》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規(guī)定,不得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等其他行為。 

    “嚴禁傾銷”,在《反壟斷法》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規(guī)定,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雖然《反壟斷法》同樣適用于大型4S店經銷商,但大型4S店經銷商擁有良好的市場開發(fā)能力和跨區(qū)域銷售能力,競爭力顯然強于中等4S店經銷商。對于不同地區(qū)尤其是邊遠地區(qū)的市場開發(fā),將使重卡企業(yè)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需要保護當地弱勢“經銷渠道”,另一方面還要促進市場正常依法競爭。 

    總之,《反壟斷法》實施后,中等經銷商4S店生存狀況堪憂,有可能出現被大型經銷商兼并或步履維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