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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車輛擅自從事客運貨運經營最高罰10萬

時間:2008/7/23 9:42:40來源:第一商用車網作者:第一商用車網責編:0條評論

 

    7月10日,《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送審稿)》通過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征求意見。送審稿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客運、貨運經營活動可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送審稿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應建立并使用基于衛(wèi)星定位的車輛運營安全管理系統(tǒng),保證與本市道路運輸信息共享平臺實時連通;司機連續(xù)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客運、貨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由運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xiàn)在執(zhí)行的《北京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guī)定,因長途旅客運輸經營者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及時安排旅客換乘或雙倍退還票款;經營者對無票乘車、持無效車票乘車或者超程乘車的旅客,可以雙倍收取應收票款。這些條款在送審稿中被刪除,同時被刪除的還有因運輸造成的貨物遺漏,延時等問題的條款。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在不斷轉變管理方式,上述這些條款都是客運公司與乘客之間的民事協(xié)議,不需要在管理條例中體現(xiàn)。政府應該做的是保證更多的公眾利益和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